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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33热点云锦集22|为您解答创业社保补贴、女职工节育假、社保缴费年限等问题

        时间: 2023-02-28 13:41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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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女士是徐州户籍的,毕业2年,目前已在姑苏区开办了个体工商户,想了解能否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能领多久?

        答: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在苏州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2.卢女士是浙江户籍,在苏已经累计缴纳社保3年以上,刚在高新区开办了个体工商户,听说有创业补贴,想问具体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人员首次成功创业(在苏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0000元。


        3.程先生是湖北户籍,现已59周岁了,之前在老家当地缴纳了9年的居民养老保险,现已在苏州市区缴纳了16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询问两地的社保年限是否累计计算?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后,需要跨省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后延缴费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王女士是单位的人事,有女职工要放置宫内节育器,咨询是否有相关的假期?

        答: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5.邵先生来电称自己曾改过名字,目前进入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省平台上出现多个编号,无法办理用工参保,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本人携带变更名字的材料或者户口簿(可以体现曾用名)、本人身份证到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编号合并手续。


        6.周女士身体一直不太好,有时会请病假就医,听单位人事说病假累计请到一定的天数,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想了解具体是哪个条例,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吴女士生了双胞胎,产假快结束要上班了,询问是否有哺乳时间?

        答: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8.陈先生2月份刚离职,其了解到去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询问今年是否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答: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务必在2023年3月31日前申领失业补助金,逾期无法申请了。陈先生是今年2月份离职的,所以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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